|
但这一切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,网旅客更不能披上法律外衣去干非法勾当、侵犯合法权益。 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,整体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。 从《价格法》的规范来看,运行有序预计第十四条枚举的“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”中,运行有序预计包括“(四)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……与其进行交易”。 智能电视本身的特点,平稳注定其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互联网应用和产品。 在消费者普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信息的情况下,水路上升出品方有义务在售前向消费者做出显著、明确、清晰的提示,让消费者充分知情,按需选择。 而当下存在的以终端不兼容、发送内容拆分等手段巧立名目,以版权保护名义“温水煮青蛙”、遮遮掩掩的捆绑消费,就属于非典型的虚假、诱骗交易。 |
